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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游览和体验带飞》(民航规〔2025〕17号)
6月21日,民航局飞标司正式下发最新《空中游览和体验带飞》(民航规〔2025〕17号)咨询通告,该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135部实施空中游览飞行的运营人,以及按照CCAR-91部开展体验带飞活动的运营人。按照CCAR-135 部试行使用飞艇实施长途空中游览飞行的运营人,应当满足CCAR-135 部A章、B章、C章、F章适用于长途空中游览飞行的规定,但相关规定中有关仪表飞行规则(IFR)、以及明确仅适用于飞机和直升机的要求除外。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使用动力伞和三角翼实施的商业类空中游览,相关管理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本次修订主要增加试行使用飞艇按照CCAR-135部实施长途空中游览的要求,明确仅在起飞或着陆阶段飞越水面上空不包括水面上空的长时间飞行和任何巡航飞行,明确临时起降场地不适用于水上,调整体验带飞机长资质要求并进一步严格了对运行区域的限制。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2021年12月2日下发的《关于印发<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的通知》(民航规〔2021〕40号)同时废止。
据悉,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空中游览市场需求和驾驶员执照培训需求日益增加。在我国通用航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运营单位或组织深度开发旅游观光市场和驾驶员执照培训市场,为公众参与空中游览和体验带飞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各种形式的空中游览以及体验带飞活动逐年递增,更有假借体验带飞之名开展空中游览之实的现象,导致不安全事件甚至飞行事故的发生,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为规范商业类空中游览飞行和体验带飞活动, 避免行业混淆相关运行活动,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通用航空安全健康发展,为从事空中游览和体验带飞的运营人和利 益相关方提供必要指导和建议,依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下简称CCAR-91部)、《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135部)、《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CCAR-333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0号),制定本咨询通告。
此外,因我国飞艇的研发与应用前期发展较慢,CCAR-135部未将飞艇纳入长途空中游览飞行的航空器适用范围。目前我国飞艇的研发取得一定进展,行业应用需求逐渐增加,为确保在安全运行基础上进一步促进我国通用航空健康发展,本咨询通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0号),参照CCAR-135部相关规定,试行批准使用飞艇实施长途空中游览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