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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 重点问题解答
2026年5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将正式实施。
一、应如何理解本标准的落地和执行?
本标准应被理解为一项具有明确法律强制力、以技术手段实现监管闭环的合规要求。其核心在于通过“登记—激活/取消激活—状态同步—注销”的数字化流程,建立覆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全生命周期的可追溯身份管理机制。
生产者作为生产主体(包含品牌和自制两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确保其产品完全符合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
本标准本质是通过强制性技术要求,规范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与使用全流程。唯有生产主体严格贯彻、所有者主动履行、监管有效监督,才能共同构筑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有序发展的治理基础。
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分别是什么?
(1)适用范围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的核心判定依据是飞行活动发生的物理空域与产品的实际能力。本标准适用于在室外非隔离空域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在完全物理隔离的纯室内环境中进行研发生产过程中的测试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豁免本标准的实名登记与激活要求。
同时,无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何处使用,只要其功能参数超过标准所定义的“飞行玩具”或“模型航空器”的限值,均须纳入监管。仅有完全合规的纯玩具、模型,以及警察、海关、应急管理等特定部门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被完全排除在外。
(2)责任主体
本标准明确了责任主体及其核心义务:
a)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是履行合规义务的首要行为主体,须完成实名登记,并负责发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激活与取消激活操作;
b)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是保障技术落地的关键责任主体,须通过其提供的生产者系统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实现与实名登记系统的安全交互,并确保飞行能力的激活、锁闭、状态同步等核心功能符合标准要求。
三、对各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监管要求是什么?
在本标准的合规要求上,自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与品牌量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视同仁,均须同等履行实名登记、激活、取消激活及注销等全部义务。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满足要求所采取的技术实现路径不同:
品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采用方式1,即通过生产者的后台系统进行集中管控与数据交互。
自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主要适用方式2,即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自身的控制系统直接与实名登记系统对接。
这两种路径在安全标准、监管目标和最终责任落实上完全一致,旨在保证管理要求的全面覆盖与公平适用。
四、如果用户购买了一架二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但原所有者没有注销登记,该如何合法使用它?
本标准设计的“取消激活与注销登记流程”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对于转让等情况,作为获得二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新所有者,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合法使用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1)发起“取消激活”
操作可以在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上直接发起“取消激活”操作。此操作将解除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与原所有者的绑定关系,使其在实名登记系统中的状态变为可被重新注册。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锁定与安全保证
一旦取消激活,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将被锁定,不再具备飞行能力,这有效防止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脱离监管后继续使用。
(3)重新完成实名登记与激活
解除原有绑定后,即可作为新的责任主体,在实名登记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并重新激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其恢复飞行能力。整个流程确保了责任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清晰、安全地转移。
五、本标准的生效日期以及对生效后已经购买并在使用的“存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有什么要求?
(1)新生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本标准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届时所有新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符合本标准全部要求。
(2)存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已售在用)
给予 12 个月过渡期,即从2027 年5 月1 日起,所有已销售并在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必须完全满足本标准要求。在过渡期内,存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须通过实名登记校验和提醒、固件更新等方式完成技术改造。
(3)法律后果提示
过渡期结束后,任何不具备上述合规功能的存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将不允许飞行。若继续运行,则构成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条款的行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以及生产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标准中要求开展的测试是否为强制性要求?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相关要求的测试,是生产者可自愿开展的非强制性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