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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关键问题解答

来源:北硕航空     添加时间:2026-01-20

一、在运行过程中,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发送的运行识别信息包含哪些内容?

运行识别发送的内容包括:

(1)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身份信息;

(2)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时位置、速度、高度、状态等相关信息;

(3)控制站的位置、高度等相关信息。

二、为什么要以广播式和网络式两种模式发送运行识别信息?

广播式运行识别是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不指定对象的方式广播运行识别信息的模式。其接收与处理系统接收自身周围一定范围内的信息。主要实现以下目的:

1.实现区域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时监控,支撑该区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2.获取重点监控区域周边无人驾驶航空器接近或飞越的信息;

3.当公众关心周围空间是否有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时,可以通过广播式运行识别接收终端,获知周围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状态及其控制站信息。

网络式运行识别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通过网络主动向指定接收与处理系统远程发送运行识别信息的模式。主要实现以下目的:

1.实现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数据的统一集中管理,为实现全国范围内的飞行动态实时监控奠定基础;

2.为构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和安全监管体系提供数据基础。

三、《规范》的发布和实施,对已销售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正常使用有什么影响?

为落实“管得住”才能“放得开”的低空经济发展要求,保障飞行安全与公共安全,本规范需要尽快实施。针对已销售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实施要点如下:

(1)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至2026年5月1日正式实施前,应优先对不具备运行识别发送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加装运行识别模块,以保证《规范》实施后,已销售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以正常使用。

(2)自2026年5月1日《规范》正式实施之日起,不具备运行识别发送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应实施运行,已具备广播式或网络式运行识别发送功能,但不满足《规范》指定条款内容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尚可继续实施运行至2026年11月1日前。

(3)在2026年11月1日前,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器需通过运行识别模块加装,确保同时具备广播式和网络式运行识别功能,至少满足《规范》指定条款要求。

(4)自实施之日起至2029年5月1日前为过渡期,通过加装模块方式仅满足《规范》指定条款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实施运行。2029年5月1日起,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须完全满足《规范》要求方可实施运行。

(5)对于具备固件升级条件满足运行识别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厂家应主动公布产品固件升级服务方案;对于不具备固件升级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厂家应主动公布硬件升级服务方案。

四、运行识别信息报送是否涉及到个人隐私?

运行识别信息不包含任何用户个人信息,例如姓名、电话、住址等。

运行识别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基于公共安全保障需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靠被监视能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空域是公共资源,在空域中的运行是公共行为。为保证飞行安全与公共安全,需要对运行识别信息进行公开。